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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則

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業務管理制度(試行)

編輯:gqjy  發布時間:2017-05-26  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股權等業務的管理與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本中心開展業務的基本規范。

第三條 本中心、掛牌公司、會員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中心的有關制度的規定,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

第二章 監管體系和組織架構

第四條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作為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區域市場監管部門,對本中心進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

海南證監局、銀監局等行業監管部門,對本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中心對業務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條 本中心采取公司制組建,以有限責任公司方式設立,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機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董事長、總經理采取任期制。

第七條  本中心業務決策與授權體系按照董事會、經理層、內設部門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第三章 業務設置和管理

第一節  會員管理

第八條  本中心會員可開展推薦、保薦、經紀、交易、承銷、創新、服務業務,包括證券公司、信托、銀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資產評估機構等機構。

各機構在本中心開展相關業務前,應當申請成為本中心會員。非會員不得在本中心開展相關業務。

第九條  會員應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按時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條  本中心合格投資者分為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第十一條  投資者買賣本中心掛牌公司股份及其他產品,應向本中心申請開立權益賬戶和資金賬戶,并開立第三方存管賬戶(特殊投資者除外)。

投資者向本中心申請開立賬戶前,應通過股權交易市場知識及風險承受能力測試。

本中心其他掛牌產品對已開立賬戶的合格投資者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會員介紹自有投資者到本中心開戶時,應當切實履行本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并接受本中心對其介紹開戶職責的監管。

第十三條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 承擔掛牌公司股份及其他產品的轉讓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掛牌公司股份及其他產品轉讓履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在本中心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等,不滿足本中心合格投資者條件的,須賣出其持有的掛牌公司股份,不得參與本中心其他產品的交易;申請成為本中心的合格投資者的,可參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三節 企業掛牌

第十五條  滿足主營業務明確、合法規范經營等基本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合伙制企業均可在本中心展示板掛牌。本中心展示板掛牌采取注冊制。

第十六條  符合本中心掛牌條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在交易板掛牌。本中心交易板掛牌采取審批制。

第十七條  非上市公司申請在本中心交易板掛牌的,應委托本中心會員保薦,與會員簽訂保薦掛牌協議,并聘請本中心從事服務的會員為其掛牌提供有關專業服務。

第十八條  重大事項發生時,非上市公司應當向本中心申請暫停轉讓,直至按規定披露或相關情形消除后恢復轉讓。

第十九條  非上市公司出現破產清算等重大情形時,本中心為其辦理終止掛牌手續并報送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節 定向增資

第二十條  已掛牌的非上市公司可以向本中心申請定向增資。

第二十一條  定向增資是指已掛牌的非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定向增資中以貨幣出資新增股份的,自股份完成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非貨幣出資新增股份的,自股份完成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三條  限售期滿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進入本中心進行轉讓。

第五節  股權質押融資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提供已掛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融資服務。本中心對股權質押融資采取核準制。

第二十五條  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作為債權擔保,由本中心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擔保登記手續,通過本中心向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或個人申請獲得貸款(或借款)的融資活動。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辦理涉及股權質押融資相關業務時,應先在本中心內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可委托本中心進行股權質押登記,依托本中心開展股權質押融資業務,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申請股權質押、變更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的,需要提交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條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申請審核通過后,本中心對設定質押的股權予以凍結。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  股權質押登記期限到期,本中心將根據股權質押雙方要求解除質押登記。股權質押的擔保期屆滿而質權人尚未實現債權的,出質人和質權人經協商可辦理股權質押期限的延續手續。

第六節  股份轉讓及結算

第三十條  本中心已掛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采用協議轉讓方式。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轉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轉讓時間為上午9:3012:00,下午13:3016:30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暫停轉讓。轉讓時間內因故休市,轉讓時間不順延。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股份轉讓實行全額保證金制度,即投資者買入時必須有足額資金,賣出委托時必須有足額股份。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轉讓系統支持T1結算,對于股份和資金的結算采用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模式。

第七節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在本中心掛牌的非上市公司應履行信息披露職責。

第三十五條  已掛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須面向本中心的全體合格投資者和會員等。

第三十六條  已掛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

第三十七條  已掛牌非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在本中心指定網站發布,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于指定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 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遵循“事前控制、及時報告、處置得當”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中心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交易場所、交易系統、掛牌公司運作、投資者運作等進行風險防控。

第四十條  本中心制定應急預案,對可能導致掛牌公司停牌的風險事件、經營導致的風險事件、計算機系統安全事件、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水災、火災、地震)和其他風險事件、可能引發本中心股份轉讓等相關業務不能正常運作的事件以及投資者聚眾鬧事等事件進行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海南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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