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投資者,可申請成為本中心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二)凈資產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三)凈資產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四)經本中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申請成為本中心的合格自然人投資者: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得分不低于80分;
(三)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自然人投資者進行股權投資時,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提供個人名下各類金融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的證明。
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包括;最近三個月內的銀行存款、股票、股權、基金、期貨、債券、黃金、各類理財產品證明;房產證明;一年內價值超過10萬元的汽車購買證明;已經本中心認可的其他金融資產證明等。